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商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大数据、网信、保密、通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