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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