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生产、使用、保管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保密条件,并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地理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生产、使用、保管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保密条件,并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地理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