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拟冠以“山东”“山东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