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地理信息应用,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数字山东、智慧城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采购方式,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数字山东、智慧城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采购方式,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