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六章 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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