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编制行政区划地图标载地理要素的,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地图的,应当标载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但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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