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定期对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每半年将新增标注内容以及核查校对情况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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