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冠以“山东”“山东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