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行政区划地图标载地理要素收取费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