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