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以及参考点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的;
(二)实施采掘、爆破的;
(三)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或者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
(一)建设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的;
(二)实施采掘、爆破的;
(三)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或者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