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