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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