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加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共享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共享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