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九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九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方案;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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