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管理和维护,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管护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管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