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二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二条 国家水准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以及参考点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禁止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或者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国家水准原点的有关宣传、保护工作。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国家水准原点的有关宣传、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