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一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出迁建申请,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经批准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