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一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出迁建申请,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经批准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