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时空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二年,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共享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时空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二年,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共享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