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五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设与维护;
(二)1∶2000至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绘、制作与更新;
(三)时空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四)测量标志等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五)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调查测绘及其数据库建立、维护与更新;
(七)航天航空遥感数据统筹获取和处理分发,实景三维模型建设与更新;
(八)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的编制;
(九)省和设区的市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设与维护;
(二)1∶2000至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绘、制作与更新;
(三)时空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四)测量标志等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五)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调查测绘及其数据库建立、维护与更新;
(七)航天航空遥感数据统筹获取和处理分发,实景三维模型建设与更新;
(八)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的编制;
(九)省和设区的市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