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