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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