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等相关说明材料。
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等相关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