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测绘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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