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