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