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