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3 共 8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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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 第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 第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第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 第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 第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 第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 第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 第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综合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 第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鼓... 第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五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人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 第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 第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 第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一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成员、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四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提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住宅时注意下列事项...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四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业主需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人商定停车...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十八条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公共利益、业主的权...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十九条 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 第五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第五章 物业服务人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人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人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 第五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促进物业服务人提...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人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环境卫生、文...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人 第二节 行业自律 第五十四条 支持物业服务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人 第二节 行业自律 第五十五条 物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五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法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恳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 第六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由《山东省定价目录》确定...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二条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四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六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六十七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六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六十九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 第七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四节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七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四节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七十一条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人...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四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八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 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九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 第八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八十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 第八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