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