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成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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