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成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成员。
执行成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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