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