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