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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