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成员、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