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旧住宅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并给予资金补助;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设施设备建设支出;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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