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八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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