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八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八十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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