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