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四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综合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人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