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布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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