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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