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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