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应当经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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