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