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综合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