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五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人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