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