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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