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部分经营用房或者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